繼廣州之後,《深圳控制吸煙條例》從3月1日起實施。經過一周的勸誡期,“最嚴控煙條例”於3月8日正式進入開罰期。截至8日下午4時,深圳六大執法部門出動執法人員2464人次,共處罰37名煙民,現場罰款1850元。同時還有多個經營場所被警告(昨日《南方都市報》)。
  在公共場所吸煙,嚴重危害公共環境和公眾健康。任何權利均須止於他人權利,不能侵害他人權益,吸煙權也不例外。因此,公共場所不能吸煙需要從內在的道德要求外化為法定義務。2011年衛生部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遺憾的是,這並不是直接針對禁煙的法律,並沒有給出更為明確的規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只是部委規章。
  而各地通過地方立法制定了諸多更具可操作性的禁煙地方法規、條例,為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禁煙,推動全國性立法,提供了大量有益嘗試。深圳市就是其中一例,這個被稱為“最嚴”的控煙條例首次開罰,就“斬獲”頗豐。當然,法律的成功並不在於懲罰了多少人,也不在於罰到多少款。而在於法律所凝聚的價值是否能夠得以實現,實現成本如何。而這取決於法律是否能夠得到良性執法、有效守法,法律自身是否有漏洞,能否不斷完善。
  更大的考驗則在於執法是否能夠持之以恆,避免陷入如同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那樣的運動式執法怪圈,是否能實現常規檢查與突擊抽查相結合的長效整治。對於條例本身更是考驗,執法實踐是檢驗法律實效的重要標準。法律是否因不明確給執法和守法帶來不便;法律是否進行了行之有效的頂層設計;是否構建了精確到每個零件的嚴密體系;在提高執法成本、效率方面有無有效預設。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將在執法實踐面前暴露無遺。
  深圳禁煙條例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也許在於如何賦予執法主體更多權限以降低執法成本。記者在現場發現,雖是聯合執法,但除了公安部門之外,其他執法部門均是弱勢執法部門,不具備強制執法權。總不能執法者每次碰見違法吸煙者,都需要再找警察吧?在警力不足的現狀下,禁煙條例的存在令人堪憂。也許通過立法賦予其他執法機構相關強制執法權,才是長久之計。
  □舒銳  (原標題:[來信/來論]深圳控煙,就該動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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